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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消u盘写保护
2023年4月4日发(作者:打印机打印图片中间有空白)

U盘写保护的解除方法

第一种方法:

下载U盘病毒专杀工具USBCleaner

选用USBCleaner--监控程序--其他功能

有个--移除写保护的选项,然后选择浏览盘符,然后点移

除写保护

最后OK,试试看看有没有解除。

第二种方法:

一、我的电脑(右击)-管理-磁盘管理-选中U盘右键删除后格式

二、修改注册表(因为修改注册表是我在最后做的一项工作,不

知道其它方法中的两步对其是否有铺垫作用,请先做注册表修

改方法后无效再进行转换格式和修改策略的操作)

1、打开注册表win+r(即开始-运行)键入

2、进入如下目录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Control

StorageDevicePolicies

若没有StorageDevicePolicies项则建立此项

3、建立Dword值命名为WriteProtect并令其值为0

4、重启

以上为常规操作,但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如上操作有时会解决

不了写保护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笔者进行了如下操作

5、重启时带U盘重启,当系统重启至U盘灯闪时,拔掉U盘

6、系统重启完毕后插入U盘,U盘操作恢复正常

补充说明:注册表中的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et002ControlStor

ageDevicePolicies;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

et001ControlStorageDevicePolicies中WriteProtect值亦更改为0;

如果以上两种方法依然没有解决问题的话,看下面第三种方法:

第三种方法:

FAT32转NTFS

一般各位同仁的U盘都是FAT32格式的,现在让我们把它转化

成NTFS格式的:

假如你的U盘在电脑里是L:盘为例

1、win+r输入(就是启动dos,windows里面的)亦可以

附件中命令提示符;

2、运用convert命令,注意convert命令不能对当前磁盘转换所

以在L:以外的任何盘符下操作,这里以d:盘目录为例;

3、输入如下命令convertL:/fs:ntfs/nosecurity/x

声明:除修改注册表方法外两种只能当次解决U盘的写保护,

请谨慎选用,最好不要进行转化格式操作,如果进行了格式转

换,FAT32转NTFS数据不会丢失,待U盘恢复正常后可格式化

至FAT32,FAT32至NTFS转化简单,但反过来就麻烦了,并且

转完后数据易丢失。

如果还没解决,上终极办法量产。

终极方法:

量产修复

一、下载U盘芯片检测工具芯片无忧,得到问题U盘的芯片

信息,比如下图群联的;

二、搜索该芯片的低格工具或量产工具,并下载,比如上面查

出是群联PS2251-61的芯片,就直接去U盘量产网群联量产工具

栏目下载最新的MPALL3.29量产工具;

三、按照U盘量产网的群联量产教程栏目量产修复U盘就最

终解决写保护问题了,虽然量产有风险可能会报废,但是这的确

是目前最有效的办法了。

注意事项注意:确认是没有写保护开关的U盘,有开关的直接

打开写保护即可,不用修复

U盘专利保护中的问题-

笔记本电脑一般要外挂软驱,体积比较大,而用USB接口

与U盘连接后,就可以替代软盘,它的特点是体积很小但容量

很大,现在国内很多企业都开始研发或模仿生产这种产品。国外

有很多公司曾经申请过这类技术的专利(包括PCT专利)。中国

也有一些关于此类技术的专利申请,比如像深圳的朗科,它申请

了关于USB接口、闪存或者称为移动存储的专利,它的专利申

请日在前述的国外专利之后,但是它已经被中国专利局授权,授

权的时间是今年7月份,公开的时间是2001年。按照它的授权

文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大,国内很多生产U盘的公司都

将落入侵权的范围。朗科诉华旗等U盘专利侵权案就是在这样

的背景之下产生的。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在何种条

件下应该中止审理?终止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在专利权的侵权诉讼阶段,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无效

申请,这就有一个侵权审和行政审的交叉,或者说是互补的程序。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发生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针对该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法院可以

“不中止审理”。那么法院决定是否中止审理的基本判断标准是什

么?有专家认为司法解释中赋予了法官决定是否中止审理的自

由裁量权,同时导向性的观点是对于发明专利诉讼一般不要中止

审理,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中止审理。法官在自由裁

量时应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如果不中止审理会影响国家利益的,

可以中止审理;二是如果案件存在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根据民事

诉讼法,一个案件的处理需要以另外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可以中止案件的审理;三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发明专利权可能以

后会被专利审查机关宣告无效时,也可以暂时中止审理。例如被

告方提出国内和国际权威机构的检索报告,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和创造性产生重大影响等。对于U盘专利案件,从整个国家的

角度来说,中止审理至少可以争取一段时间,让有关部门来进一

步考量这方面的对策,对我们整个民族产业而言是比较好的选

择。有专家指出,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从形式上足以影响专利权

的有效性,法官可以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但

是如果中止时间很长的话,势必会挤占原告的市场,对原告不公

平。所以法官会要求被告尽一些义务,譬如被告要定期地向法官

报告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不得超出原有的规模、数量和市场范

围等。这就意味着被告虽可以继续生产,但是一旦原告胜诉,那

么赔偿数额要比不中止审理时高得多。所以在决定中止审理时,

法官应该加重被告这方面的义务。有学者还认为,在专利权的有

效性问题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专利申请文本公开后修改了的

权利要求超过了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范围就肯定是无效的;另外

专利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肯定也是无效的。如果出现

了这种情况,中止审理是可行的。

二、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提

供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目前,在IT界OEM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一些品牌并

不自己制造产品,而是委托别人加工,产品被加工完成经过检验

达到指标后,就挂上自己品牌的牌子。当委托方被控侵权时,受

托方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就是说一定要有一个在先的直接侵

权的案子成立,OEM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有专家认为OEM完

全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某种产品或者使用某种方法制作产

品,可能会涉及两种情况。一是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他人拥有专

利权的部件。如果该部件是委托方或者OEM通过合法途径购买

的或者是获得了专利权人的授权,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OEM

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是OEM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产品,而

该产品属于他人的专利产品,委托方也没有获得专利使用权。此

时,OEM的制造行为就构成侵权,同一般的民事侵权没有区别,

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OEM能够证明

受委托方的委托并且主观上没有过错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有专家认为,OEM与一般的加工承揽商不同,从技术标准、

性能,甚至最后产品的生产数量都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来的,因

此OEM与委托方的关系类似于代理关系,他的行为应该由被代

理人承担,因此不赞成把OEM作为直接的被告。专家们一致认

为,以前我国的OEM不太注意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在卷入诉讼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应该汲取教训,注意审查

其加工的产品所涉及的专利权问题。同时我国是一个生产加工大

国,OEM的数量很大,他们所加工的产品很多涉及外国专利权,

在实践中经常被外国专利权人诉诸法院,所以注意这个问题对

OEM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专利临时保护期是权利还是利益?利益的性质是什

么?是权利又是何种性质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临时保护期,是指授权文本公开后到

专利被授权前这一段的临时保护期。我们知道,授权文本是专利

权利保护的依据,而临时保护期内公开给社会的是它的公开文

本,也就是说社会是从公开文本中获知相关专利技术。在法院追

诉使用费的时候,依据哪个文本确定是否侵权呢?以往专利局一

些权威人士发表的观点认为,应该是“就小不就大”,即依据保护

范围最小的公开文本。但是有的时候授权文本可能大于这个公开

文本。有专家认为临时保护是专利的特殊现象,因为在专利申请

公开之后到授权之前,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授权是不确定的。在

这个不稳定的区间内,公开的效力一是保持申请在先,二是临时

保护申请人的技术方案,前提是最终要获得授权。在没有最终获

得专利权以前,不能要求使用人付费;只有获得专利权后才能要

求支付使用费。在此期间,申请人的权利不是专利权,又和专利

权有关联。既然法律规定提供临时保护,它就是一种权利,只不

过是一种特殊的权利,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另一种观点则

认为,法律对专利申请人提供的临时保护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

种利益。在此期间,他人使用了申请人的公开文本中的技术,所

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申请人要求使用人支付使用费实际上是要

求返还不当得利,所以在临时保护期内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

题。

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如果要求使用人支付临时使用

费,则必须证明使用人使用的技术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范围

之内。那么应该以授权文本还是以公开文本来判断权利要求的范

围呢?有学者认为应该以授权文本为准,因为授权文本才最终具

有法律效力。即使使用人参照的依据是公开的文本,判定是不是

侵权,最终还是要以授权文本为依据。因为公开文本的权利范围

总是大于或者等于授权文本,所以以授权文本来判断是否侵权一

般不会产生歧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授权文本的权利范围大于

公开文本的权利范围,那可能是审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应该通

过专利行政程序来解决。关于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数额确定问

题,有学者认为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费用不能按通常的专利使

用费来计算,至少要打折扣,一般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四、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

专利,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重复授权是同一个技术发明人申请两个专利,发明专利和

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局认为不是重复授权,因为发明专利被授

予以后实用新型就视为自动驳回。表面看来这个问题不是很大,

但是在诉讼的时候就会产生问题。一个是它的保护期会延长,因

为有的时候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不是同一个时间,这时可能就有

一个保护期的问题。再有就是可能实用新型无需公开就被授权

了,而那个期间发明专利尚未授权,若直接用实用新型来要求侵

权赔偿,就不存在临时保护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构成重复授权,

因为如果申请人先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来因为又获得了发明

专利,所以就放弃了实用新型。他人在不明确具体情况时就会以

为权利人放弃了专利权利,因而把该技术当作公有技术自由使

用。如果权利人再主张发明专利权,就会使公众处于一种不确定

的状态,不利于公众的利益。有学者则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

重复授权问题。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专利法保护的不同对象,

可能就一个具体案件来看,申请人使用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和发

明的权利要求相似甚至相同,但是法律并不给予相同的保护。因

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实用新型只保护物理构造,而发明保护的

是技术特征。即使技术特征可能会反过来延伸覆盖它的物理构

造,但是这个物理构造并不是技术发明的核心,法律不会保护。

同时,如果使用人知道他人放弃了实用新型专利,在理论上也应

该知道有发明专利。仅凭他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就实施相关的技

术,导致后来侵犯发明专利,应当算是使用人的过错,所以要求

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会影响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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